邏輯與經驗是司法證明中的兩個基本問題,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也是司法證明中的兩條基本法則。邏輯本身是邏輯化過程和邏輯結果(法則、規(guī)則)的統(tǒng)一,邏輯分別從宏觀角度和微觀角度為司法證明中的基本問題、具體證明制度和技術提供了邏輯合理性依據以及用于具體解析的邏輯方法。經驗同樣意味著經驗獲得過程和這一過程結果(知識形態(tài)經驗)的統(tǒng)一。經驗法則在具體運用過程中絕不是僵死的,它和法官對案件事實認知的當下經驗緊密結合,二者之間保持著一種動態(tài)的調適和平衡關系。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潛藏于自由心證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背后,潛藏于自由裁量過程之中,潛藏于司法推定技術之中,構成了對這些司法證明基本原則、重要制度與技術的基礎支持和限定,為司法證明的過程和結果提供了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的雙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