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核心要素,而此種意思表示須通過票據這一有價證券實施,具有不同于民法上一般意思表示的性質。因此。對其不能直接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規(guī)則。而我國《票據法》僅在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了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此外再無其他更為詳盡的、關于票據上意思表示的具體規(guī)定。這難免導致有關票據上意思表示的各種問題欠缺可適用的法律規(guī)則。鑒于此,金錦花、宋國編著的《票據上意思表示研究》以票據上意思表示為研究對象,以票據行為二階段說為其理論基點,綜合運用語義分析、比較分析和實證分析等研究方法,對票據行為人所為票據上意思表示進行了系統(tǒng)、全面的分析?!镀睋弦馑急硎狙芯俊肥紫葘ζ睋袨槎A段說的合理性進行論證的基礎上,探討票據上意思表示的二元構成及其性質,并區(qū)分債務負擔意思表示和權利移轉意思表示,分析票據上意思表示的瑕疵及解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