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會福利法制概論》第四版自2002年公開刊行以來,已經過去了四年時間,在這期間社會福利法制發(fā)生了較大的變革。這個期間顯著的修改動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第一,2003年導入支援費制度,福利制度整體上朝著居家支援的方向轉變。第二,根據2004年法150號、153號及2005年法25號等,兒童福利法的體系、地位、內容有了很大的變化。第三,母子及寡婦福利法中的援助對象,在條文上將以前明確使用的父子家庭這個用語刪除了,用“母子家庭等”的“等”字包含了父子家庭。第四,在社會福利法領域的各法律中,非常顯著地將有關罰則的內容作為獨立的一章規(guī)定了下來。也就是說通過充實、完善罰則規(guī)定,規(guī)制不正當接受及福利相關者的違法行為的動向日漸顯著。這次在《日本社會福利法制概論》中雖未能收錄,但以前作為懸而未決事項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11月7日法123號)已獲通過。該法的目的是:第一,統合了按照障礙的范疇所提供的福利服務,改為依據同一制度提供。第二,職業(yè)介紹設施、福利工廠擴大了作為障礙者職業(yè)領域的職場,促進了障礙者在一般企業(yè)的工作。第三,為了靈活運用以前閑置的地域社會資源,在規(guī)制上有一定的緩和。例如,空閑的教室雖屬于文部省管轄,但使其作為福利服務站進行利用等成為可能。第四,將保障提供公平服務的利用程序、基準予以公開,并使之明確化。第五,明確國家的財政責任,另一方面構筑社會成員依據自己責任相互負擔福利服務所需費用制度。該法2006年施行(4月1日施行,但部分內容10月1日施行),并據此修改了身體障礙者福利法、智力障礙者福利法、有關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礙者福利法律、兒童福利法(該法第1條)。除此之外,老人福利法、社會福利法、其他社會福利法制領域中的法律也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