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共物品理論中尋找行政合法性的根基,是一項全新的事業(yè),但筆者認為仍然有必要對前人的相關研究做一些簡單的交代。首先,是行政合法性的概念。政治學所討論的合法性取決于國家能否獲得公民的同意,法律中的合法性概念則恰恰相反,它只關注公民的行為是否獲得國家(通過法律表達)的同意。行政合法性是指國家或其他公務組織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它首先是政治學意義上的概念,然而同時又包容法律意義的合法。行政行為處于國家主權和公民之間,對公民而言它代表“官方”,但在法律面前,行政主體又和公民一樣,是法律的“臣民”。作為官方意志的體現(xiàn),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最終來源于公民們的同意,但在立法已經獲得公民同意的條件下,行政行為對法律的服從也就是對民意的服從,因此政治意義的合法性完全可以包容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但反過來不一定能成立。如果行政完全被法律所吸收,行政只是對法律的機械執(zhí)行,那么行政行為的政治合法性與合法律性就完全等同。如果法律不能吸收行政職能的時候,政治合法性大于合法律性,行政合法性還必須考慮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行政法學通常稱為“合理性”,從法學的立場來看,合理性仍然屬于合法性的范疇,但不同于合法律性。